反思“物种主义”

- Date: August 7, 2025
- Location: 中信书店·三里屯店(嘉铭中心B1)
2025年8月7日晚,博古睿讲座系列第38期“反思‘物种主义’”在中信书店·三里屯店举办。本次讲座由西班牙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拉大学哲学与人类学系教授、动物伦理学专家奥斯卡·奥尔塔(Oscar Horta)主讲,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助理教授魏犇群评议。
奥尔塔教授在讲座中详细阐述了他对物种主义(speciesism)的反对意见——他将物种主义定义为对不属于某一物种的个体的歧视,进而挑战了基于认知能力的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并提出应以“感知能力”(sentience)而非物种或智力作为道德考量的标准。
作为回应,魏犇群教授认为,奥尔塔采用了一种对于物种主义的评价性而非描述性定义,而这种做法可能造成一个两难困境。此外,他还质疑了感知能力是否真的能成为决定生物个体道德地位的唯一标准。
对物种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界定
奥尔塔首先阐述了他在界定针对非人类动物歧视时的思路。他指出,歧视的产生具有比较性语境——当一个生命个体在待遇或评价上劣于另一个个体时,歧视便可能发生。是否存在直接伤害并非决定性因素,关键在于这种差别缺乏正当理由。因此,并非所有不平等的待遇都构成歧视,但一旦构成歧视,它既可能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对某个对象待遇更差),也可能通过态度体现出来(将某个对象视为“低于一等”)。基于此,奥尔塔将“物种主义”更进一步定义为:“对不属于或未被归类为某一物种(或一类物种)的生命个体,施以不公正的待遇或评价。”
奥尔塔将“人类中心主义”界定为:在待遇或评价上劣化非人类个体。人类中心主义的拥护者主张,这种差别是正当的;若这个论证成立,那么人类中心主义不构成物种主义,因为物种主义必然涉及缺乏正当理由的不平等。
哲学家科拉·戴蒙德(Cora Diamond)与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都曾从定义上为人类中心主义辩护,认为人类利益应当被置于首位。另有观点主张,正因人类拥有某些属性,所以足以优先于其他生命个体。
所谓的“正当理由”大致可分为四类:
- 可被验证的能力或特征;
- 可被验证的关系;
- 无法通过经验加以证实的属性;
- 以上若干标准的组合。
奥尔塔对上述人类中心主义的辩护提出批评:其一,循环论证——诉诸不可验证的定义或假设,在前提中已预设结论,因而无法成立;其二,物种交叠——并非所有人类都具备复杂智力或特殊关系,且部分人类在生命阶段中极度脆弱、依赖他人。此类标准既无法划清物种界限,也违背“所有人类都应受到尊重”的理念,因而不足以为人类中心主义正名。
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三条路径
奥尔塔提出了三条核心反驳路径:
解合成论证(reduction of combined views to their components)
针对将多种理由结合的人类中心主义辩护,应逐一评估其各组成部分的有效性。
公正立场 (impartiality)
将人类利益置于优先地位体现了偏见,因而人类中心主义在公正立场下难以成立。奥尔塔借助思想实验论证:设想我们出生前并不知道自己会成为人类还是非人类——在这种不确定物种身份的情境下,理性且公正的决策者极有可能拒绝一个奉行人类中心主义的世界。
相关性原则(relevance)
道德考量应当以与受害或受益能力的相关性为依据,而受害或受益能力往往是因为具有感知能力(sentience)才能体会到。因此,道德关怀的对象不应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所有动物,而应是所有具备感知能力的动物。
奥尔塔强调,即便忽视动物的理由并非是其物种身份,而是其缺乏某些智力或关系能力,这依然可能构成物种主义。否认这一点,将意味着:在判断物种歧视时,适用比人类内部歧视更为苛刻的标准,而这种双重标准本身便是物种主义。
奥尔塔指出,动物所承受的痛苦与伤害,远远超过人类从中获取的利益。对此保持冷漠,乃至在受害者为非人类时默许这些伤害发生,均反映出物种主义的态度。物种主义也解释了为何在许多情况下,人类会向其他人类提供援助,却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缺乏相应支持——尽管它们因人类和自然因素大批量地遭受痛苦,濒临灭绝。
我们为什么更重视人类利益?
在回应中,魏犇群首先对奥尔塔关于物种主义的论述进行了批判性的探讨。在人类的日常道德实践中,往往存在一种被默认的区分:对非人类动物施加诸如宰杀取食、长期圈禁、痛苦实验等行为被视为可接受;而如果同样的行为施加于人类,则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
理查德·赖德(Richard Ryder)首先提出物种主义的概念,通过否认物种本身的道德相关性,将这种区分与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并列。奥尔塔沿用这一类比,将物种主义界定为为对不属于某一物种的个体的歧视,并在定义层面直接认为其得不到辩护。
然而,一方面,这种评价性的定义排除了威廉斯与戴蒙德等哲学家的立场。他们认为,人类的物种身份本身可以构成差别对待的正当理由。即便这种立场最终无法成立,也不应该用定义的方式预先排除。
另一方面,假如威廉斯和戴蒙德的观点是对的,那么按照奥尔塔的定义,这种依据物种身份本身的差别对待便不构成物种主义——这一结果显然违背了“物种主义”概念的核心内涵。由此引发两个问题:如何评价威廉斯与戴蒙德的立场?以及,是否应采纳关于物种主义的描述性定义,以保留探讨其正当性的空间?
此外,魏犇群质疑了奥尔塔有关感知能力的观点并提出:感知能力(尤其是感受痛苦的能力)真的是唯一道德评判的标准吗?当人类与非人类动物的痛苦在性质和强度上相当时,仍可能存在道德差异。
例如,在饥饿儿童与饿犬之间,优先救助儿童不仅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更是道德上的义务;这种区别对待不同于区别对待男女(或者黑人和白人),也并非仅仅出于情感偏好,而更多是基于人类特有的各种能力,比如做出自主选择的能力、要求和提供辩护的能力、基于理由(尤其是道德理由)而行动的能力、承担道德责任的能力等等——没有这些能力便没有道德,因为道德视角的存在依赖于这些能力的施展。
在这个意义上,上述这些能力在道德上是相关的。我们之所以更重视人类利益,是因为更重视这些独特的能力,而免于痛苦是行使这些能力的最低条件。这也解释了为何儿童的饥饿比狗的饥饿让人更不能容忍。
亮点的对谈及互动环节:
关于物种主义、感知能力与道德标准的再思考
针对魏犇群提出的从描述性而非规范性的角度去分析物种主义,奥尔塔首先阐述了人类中心主义与物种主义的区别。他指出,并非所有人类中心主义都必然导向物种主义——只有缺乏正当理由的人类中心主义才会落入这一范畴。此外,对于感知能力是否应作为物种主义的唯一衡量标准这一问题,奥尔塔给出了肯定回应:“只要不同物种承受的痛苦是等同的,它们就应当获得平等的道德考量。”
在观众问答环节中,一位观众提出质疑:人类破坏环境,导致了物种濒危,在这种情况下,人类是否有权利保护这些物种?奥尔塔回应称,保护濒危物种这个行为本身是值得肯定的,但若仅基于喜爱偏好选择性地拯救某些物种,这种差异化的对待恰恰构成了物种主义。
另一位观众从认知局限的角度提问:人类是否因自身的生物特征(如依赖神经系统)而无法真正理解植物、微生物,乃至无机物的“感知能力”?这是否意味着,以“感知能力”为道德标准这个行为背后,仍隐含着人类中心主义的偏见?对此,奥尔塔强调:“感知能力”是一个客观的伦理基准,而非人类共情的投射。他举例说明:“如果人类失去感知能力,仅存躯壳,生存将失去意义。”这一标准具有跨物种普适性——从无脊椎动物到未来可能具备感知的人工智能,皆可纳入考量。决策视角的关键在于“是否涵盖所有物种”,而非提出者的身份。因此,即便标准由人类提出,仍不构成人类中心主义。
最后,面对观众关于“动物是否认可人类的道德标准”这一疑虑,奥尔塔给出清晰而坚定的结论:我们不应因为其他物种无法理解或尊重人类道德就降低自己的标准,而应坚持更高的伦理准则。他进一步指出,这种坚持不仅体现在理念层面,更需要转化为具体行动。
奥尔塔总结时提到越来越多的组织致力于开展有意义的研究,积极参与拯救受自然灾害影响的野生动物,其中包括他共同创办的慈善组织——动物伦理(Animal Ethics)。他希望社会能够更加批判性地思考动物保护,并努力通过个人的力量推进动物福利。
(文字整理:实习生 张力元 徐士恩)

奥斯卡·奥尔塔(Oscar Horta)
西班牙圣地亚哥-德孔波斯特拉大学哲学教授
奥尔塔曾在西班牙科学与技术基金会担任研究员,并曾在多所大学担任访问研究员,包括罗格斯大学、哥德堡大学、罗马大学和波尔图大学等。他也是慈善组织“动物伦理”(Animal Ethics)的创始人之一。他已发表百余篇学术著作,大多数聚焦于动物的道德考量问题,其中包括其专著《为动物挺身而出》(Making a Stand for Animals,Routledge,2022年)。

魏犇群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助理教授
魏犇群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元伦理学,即试图理解我们的道德语言、道德思维和道德实践所依赖的前提和承诺。多年来,他致力于探讨伦理价值的形而上学地位。除此之外,他还对伯纳德·威廉斯的伦理思想,以及有关动物道德地位的问题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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